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院系(部)、二级单位及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校综合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工作计划和总结,开展全校综合性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指导并监督全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按照学校确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负责制定相应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指导、协调并监督全校各单位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第六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校师生员工,重点是学校相关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相关实验室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管理人、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第七条 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参加对象主要分为:
(一)新聘各类教职工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
(二)新生入校学生的入学安全教育培训;
(三)教职工在职期间的各类岗位安全教育培训;
(四)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
(五)从事专门业务教职工和学生的专业安全培训;
(六)其他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学校相关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相关实验室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培训,确保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安全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安全教育培训任务。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 安全教育培训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和不同类别师生员工的特点,以安全意识、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综合运用集中教育与自主学习、日常教育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师生员工安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规程及技能、强制性标准;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十二)有关事故案例;
(十三)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新聘各类教职工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学校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及应急预案;
(三)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 新生的入学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二)日常及节假日的安全防范;
(三)大型活动和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
(四)实习实验实践的安全管理;
(五)信息和网络的安全管理;
(六)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进入实验室、实习实践训练场所、生产车间、建设工地等相关区域的校内外人员,学校相关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内主要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区域内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对措施;
(三)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的使用规范;
(四)安全通道的设置;
(五)其他需要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面向师生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面提升安全意识为目标,重点围绕消防、交通、实验室、食品卫生以及日常活动等方面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等教育培训。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和要求,开展面向全校师生员工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结合“11•9全国消防日”,面向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
“安全生产月”活动由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应活动,全校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配合、参与以及承办学校的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领导、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综合性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安全月”活动,应当组织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一)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视频、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体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做好新聘用各类教职工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并协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专项培训工作;
(三)安全保卫处负责组织协调消防、交通、易制毒和剧毒化学品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消防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食品、水电气暖及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配合做好消防设施和电梯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经费,每学期至少开展2次面向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成效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全校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单位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二)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相关实验室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三)相关单位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实施的,未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的,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立即停产停业整顿,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不遵守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师生员工,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