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停车秩序,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师生员工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校园面积有限、车位资源紧张、道路狭窄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临时运输货物的车辆。其中,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需遵守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按非机动车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 校园停车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规范有序、分类管理、限时停放的原则,优先保障教学、应急、消防等公务用车通行与停放需求。
第二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四条 校园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实行指定区域、限时停放制度,严禁在非划定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第五条 允许临时停放的区域及要求
学生上下课临时停靠区:仅限校门入口两侧临时停靠带,供接送学生车辆、教职工通勤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短时停靠,停靠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即停即走,严禁长时间逗留。
货物装卸临时停靠区:指定后勤物资入口附近专用区域,供运输货物车辆临时停放,装卸货物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装卸完毕后立即驶离校园。
公务车辆停放区:行政楼、教学楼周边划定专用车位,仅限学校公务用车、来访公务车辆停放,需提前在安全保卫处报备登记。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专用停放区:在校园内划定专用停放带,教职工名下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需停放在该区域,按标识有序停放,不得占用其他车位或通道。
第六条 禁止停放区域
校门主干道、教学区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人行步道、绿化区域、食堂及宿舍出入口。
无障碍设施通道、消防栓、配电箱等公共设施周边3米范围内。
未划定车位的其他区域;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严禁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区及建筑物楼道、走廊内。
第七条 来访机动车管理
来访车辆(含外来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需经校门安保人员核实身份,登记车牌号、来访事由及联系人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来访车辆须严格按照指定区域限时(两小时)停放,不得占用公务车位专用停放区,超时停放需到安全保卫处办理临时停放手续。
第八条 违规处理
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时停放区超时停放的,安全保卫处将予以口头警告、责令立即驶离;拒不配合的,将联系拖车公司拖移车辆,拖车费用由车主承担。
违规停放造成校园道路堵塞、影响应急通行或损坏校园设施的,将追究车主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通报相关学院或部门,依规处理。
第三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九条 校园非机动车(仅限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须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专用停放区,严禁随意停放。
第十条 非机动车停放要求
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需按标识有序摆放,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消防通道、人行步道及建筑物出入口,不得堵塞非机动车通行通道。
电动自行车充电需到校园指定充电区域(配备安全充电设施),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严禁在宿舍、教学楼、办公楼、走廊、楼梯间等区域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飞线充电。
长期无人使用(超过3个月)的废旧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安全保卫处将进行登记,通过校园公告栏、网站通知等方式通知车主限期认领;逾期未认领的,按无主车辆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
严禁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在校园主干道快速骑行,骑行时需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10公里),避让行人,不得载人(学龄前儿童除外)、载物超宽超高。
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严禁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入校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经安全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校内停放。
第四章 临时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运输货物的临时车辆进入校园,需提前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报备,说明车辆信息(车牌号、车型)、货物种类、装卸时间及地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进入校园后,需按安全保卫处指定路线行驶至货物装卸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作业完毕后立即驶离校园,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停留或变更停放区域。
第十四条 货运车辆装卸货物时,需在车辆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如三角警示牌),安排人员引导通行,避免影响周边师生通行;严禁在教学、办公高峰期(上午8:00-8:30、10:00-10:30,中午11:50-12:30,下午13:00-13:30、16:50-17:30)进行大规模装卸作业;如需在高峰期作业,需提前与安全保卫处协商,采取错峰或限流措施。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是校园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停车区域规划、标识标线设置与维护、停车秩序日常巡查、违规车辆处理及相关制度解释工作,定期排查校园停车安全隐患,保障停车秩序与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需配合安全保卫处做好停车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本单位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办法,规范停放车辆;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教职工私人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上报车辆信息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校门安保人员负责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登记、引导,查验临时货运车辆报备手续,对违规停放车辆及时劝阻;校内巡查人员负责校园内停车秩序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好巡查记录,对违规行为拍照取证并上报安全保卫处。
第十八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入校人员有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主动劝阻违规停车行为,共同维护校园停车秩序;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通过企业微信安全管理平台及安保处微信公众号向安全保卫处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徐州幼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