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教学、办公、生活秩序,筑牢校园安全防线,规范人员、车辆、物品校门出入管理,保障全校师生人身及校园财产安全,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所有校门全面实行封闭式门禁管理,所有进出校园人员、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携带物品,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主动配合安保人员核验、检查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处为本办法执行主管部门,全校安保人员依规开展门禁核验、车辆疏导、物品检查、违规处置等工作,校内各部门、全体师生须配合落实校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本校在编教职工、在校学生,可凭校园工作证、学生证,或通过校园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核验通行,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冒用他人通行凭证。
校内后勤临时工、外包服务人员,统一由用工部门报备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出入校园,或通过校园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核验通行。证件仅限在岗使用,离职后由用工部门统一回收注销。
校内基建、维修、运维施工人员,由施工单位统一向保卫处申请办理专项施工出入证,持证定点校门出入,不得随意更换通行校门、不得擅自进入教学区、宿舍区等管控区域。
校外办事、探访、业务对接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提前联系校内受访部门、对接教职工,经受访方确认同意后,在门卫值班室实名登记、核验信息后方可入校。
无对接人员、无正当入校事由的校外人员,安保人员有权禁止入校。
第三章 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
本校教职工公务车、教职工私家车、校内营运便民车辆,凭学校核发车辆通行证,或通过校园车牌自动识别系统核验入校,按校园交通标识、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校内施工、清运、作业特种车辆,由施工单位报备保卫处,办理车辆临时出入证,限定通行时段、通行路线、通行校门入校,严禁违规穿行师生密集区域。
校外公务、访客、货运车辆入校前,驾驶员须出示有效行驶证、驾驶证,完成实名、车辆信息登记,经安保人员车况查验后入校,全程服从校内交通管理,仅限指定区域停放。
无入校事由、超高超重、车况不良及违规营运社会车辆,禁止入校。
第四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条 禁带物品管控。严禁任何人、任何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剧毒腐蚀、放射性、烟花爆竹等危险品,以及违禁音像制品、非法管制物品进出校园校门。
携带课桌、仪器、设备、建材、文体物资等学校公物离校,须由所属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物品放行证明,经门卫核验登记、查验实物无误后,方可放行。
师生、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私人物品离校,安保人员有权查验物品归属;无法证明物品归属、无合法放行手续的公私财物,安保人员可依规暂扣,并第一时间上报保卫处值班人员登记处置。
第五章 通行行为规范
第十条 所有入校人员、车辆须自觉遵守校园治安、交通、环境卫生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安保人员门禁核验、秩序疏导、安全检查工作,不得辱骂、阻挠、抗拒安保履职。
第十一条 通行凭证严禁伪造、变造、租借、冒用,一经发现,保卫处有权收缴证件,依规追责处置。
第六章 违规处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拒不配合检查、无证强行入校、违规携带违禁物品、私自带离校园公物的人员,安全保卫处可视情节劝阻离校、通报所属单位;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施工人员多次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的,安全保卫处可注销其出入通行资质,暂停其入校权限,并对接合作单位追责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学校原有校门管理相关规定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