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时间:2025-06-17 点击数:

 

01

大学生求职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小明大学刚毕业,面对高大上的某财富投资公司的高薪招聘,高高兴兴地应聘入职。上班后,先是接受了公司10天培训,然后匆匆上阵,开始了所谓的市场开拓工作。他的市场开拓对象是亲朋好友,通过打电话、发微信、聚会宣讲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动员亲朋好友到自己所在公司投资,宣称公司有价值数千万元的贵金属做资产担保,许诺支付月息4%、年息48%的高额收益。通过打感情牌,上岗后的短短半年时间,小明共吸收48人投资存款400多万元。

一年后,该公司不能兑现投资人的本息,警方介入调查,查明该投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小明作为非法集资协助人依法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警示:大学生涉世未深,求职过程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容易被别有心之人利用,协助开展非法集资。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正确的就业观念,不要只问薪酬高低、不管是否有陷阱,在求职前要掌握基本的防范非法集资的知识,提高非法集资的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

02

大学生通过校园网贷骗取百余人

黄某、施某、王某是厦门某高校的学生。2017年11月以来,黄某让施某、王某等人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发布类似这样的内容:“只要在‘蚂蚁花呗’、‘借呗’、‘任性付’、‘分期乐’等贷款平台套现转给我,就可以立即获得百分之十的月利息,次月到期还款前归还本金”。参与人在各类贷款平台成功套现后,将款项转给黄某、施某、王某,以获取上述收益。施某、王某收到款项后,按黄某指示,将款项转给黄某或者用于偿还到期借款,并从中获取手续费。而黄某并未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是肆意挥霍资金,并且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归本还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施某、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个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王某已退赔部分参与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退缴个人所涉其余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考虑二审期间黄某亲属代为退赃,故对黄某从轻改判。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黄某的量刑部分,改判黄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另黄某退赃款五万元用于退赔参与人经济损失。

风险警示:远离校园非法集资,坚决拒绝不良网贷。大学是人生重要的成长期,也是形成正确价值观的关键时期。我们要拒绝诱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须知,天上没有掉下来的馅饼,地上却有无数陷阱。要擦亮自己的双眼,预防非法集资陷阱。珍惜信用,谨慎使用网贷平台,绝对不要自投罗网,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03

大学生赚取差价一时疏忽成犯罪

王某是一名普通大学生,在校期间,他便开始寻找生财之道。他将目标瞄准了手机市场,在校内倒卖手机,所倒卖的手机的出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随着规模变大,一些商人找到王某寻求合作。后来,其合作伙伴金女士发现王某经常以货源不足为借口延期发货。金女士找到王磊理论,可王某表示合同上规定未到归还期限,并答应金女士一定按时还清债款。然而当金女士再次拨通王某电话时,对方的手机早已无法接通。

警方调查发现,王某没有购买手机的特殊渠道,而是利用客户的预定金用于投资赚取利润,之后再以市场价购买手机,再低价卖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直到王某的生意出现亏损,他索性将客户的手机款据为己有,挥霍一空。而正是这些行为使得王某构成非法集资的罪名。

风险警示:大学生赚钱不要贪图一时利益,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要相信所谓“低风险、高收益”的说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以合法手段铸就自己的幸福生活。

 

保卫处版权所有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技术支持: 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