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正常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保卫处是学校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部门应协助保卫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院系部、各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须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所有车辆进出校园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严禁在禁停区域(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内违规停放。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停车场内及校内限速路段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八条 来校公务车辆进校前,接待单位应与保卫处联系,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经常性来校配送货物的车辆,须由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临时出入证》,凭证限时出入校门。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在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条 因联系业务临时进入校园的其他机动车辆,需经相关单位或教职工确认后,由执勤人员换发车辆出入证后进入校园,并停放在指定停车位置。

第十一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处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二条 严禁单位或个人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实习、培训,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

第十三条 校园停车场(位)是学校公务活动、教职工上班、外单位联系工作等进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专用场所,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一切进校机动车辆均应在停车场(位)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1.停车入位,车正轮正。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刹、熄灭引擎,关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大额现金等应随身携带,不要放置在车厢或后备箱内,防止失窃。

2.任何车辆不得占用专用车位、不得长时间占用临时车位(即停即走,原则不超过30分钟)。

3.任何车辆不得长期占用学校停车位或一车占多个车位。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过夜停放,如果使用停车位时间超过72小时,有关车主或驾驶员应主动向保卫处报告。

4.停车场地只可用于停泊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

第十四条 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车辆出入证。公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金融押解、环卫及抢修(水、电、燃气、通讯)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不得使用报警器、警笛等音响装置,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限制电动车进入校园。

教职工骑行进入校园的两轮电动车需符合地方政府管理要求,且在公安机关登记上牌。学校逐步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骑行两轮电动车。允许进入校园的两轮电动车同时需办理学校电动车牌。

后勤管理、物业管理、园林管理等特殊需要部门,可申请三轮电动车进入校园,但需要装卸货物后即停即走,不得在校园内长时间停放。其他三轮电动车一律不准进入校园,但学校因特殊需要购置的三轮电动车除外。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上坡下坡路段禁止骑行。

第十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得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得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得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 擅自改装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辆(如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等)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 非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应在指定且符合安全条件的停车场所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十条 非机动车须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具体区域见附图)。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当在道路的右侧行走;三人以上不得并排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 师生员工不得在道路上站立交谈妨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溜冰、踢球、打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二十 非本校师生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相关临时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验证检查。

第二十 儿童在学校内行走,须由家长、老师带领或看管。

第五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校属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及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违规人员相应责任及所属部门管理责任。

第二十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损失情况由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二十 外来车辆须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否则拒绝其进入校园,原持有的学校机动车临时通行证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 保卫处所发《机动车通行证》和《机动车临时通行证》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通行证,并作相应处理。

十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保卫部处将公布有关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车辆号牌等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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