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控制系统正常运行,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对所辖的办公、教学、实习实训、生产生活等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消防设施。

第四条 安全保卫负责校园内铺设的消防专用供水、供电管网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全校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定期技术检测与维修应当由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机构承担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

第六条 安全保卫处负责对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测、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所发现的管理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管理负责人,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技术故障、老化等非人为损坏造成失效等问题,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向安全安全保卫提出,并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联系维修单位,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条 消防设施出现人为损坏、丢失问题,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若无法明确直接责任人,则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涉及到的维修、更换费用由当事人或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支付。

第十一条 消防控制系统主控制器及探测头定期进行一次专业维护,由安全保卫处负责联系维护单位,并在进行必要的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各单位应当对所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消火栓及其配件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正常;消火栓内设施是否完好;其它消防设备是否损坏。各单位应建立完备的管理资料档案,每次检查和试验情况均应作为资料保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后勤管理处,同时,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处应当经常组织对于各个部位消防设施的情况抽查,掌握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发生损坏、丢失、技术故障等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应在发现之日及时通知安全保卫部门,由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提出维修方案并联系维修。若因设备损坏而未及时发现与维修,导致消防设施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正常的检测、维护、维修及设备更换的所需费用,由学校负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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